海南省绵阳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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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绵阳商会章程
 撰稿人:商会秘书处 | 2023-08-10 10:39:00 | 字体大小: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海南省绵阳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绵阳籍人士在琼兴办的企业                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在琼绵阳籍企业群体优势,架设海南、绵阳经济合作桥梁,为两地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政府相关部门。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北环路3号滨海国际2201地块(一期)C1、C3栋1-3层C1-118号房跃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

(二)服务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开展和参与商贸活动;

(四)承接政府委托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本团体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团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团体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团体和会员利益;

(五)本团体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应当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绵阳籍人士在琼兴办的企业;

(二)守法经营,信誉良好。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团体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  1  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团体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团体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是指会长(或称理事长)1名、副会长(或称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 〖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一般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

第二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团体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  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团体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团体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年。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团体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十一)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会长)授权的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理事长(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团体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五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团体获取报酬。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团体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团体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团体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团体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五十九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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